人物檔案
  汪玉凱,“中國特色官邸制研究”課題組負責人,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副會長,國家行政學院電子政務專家委員會副主任、教授,國家信息化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,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生導師。
  對話背景
  2013年年底,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《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》(以下簡稱《決定》)提出“規範並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”,探索實行官邸制。此後,中央紀委發文對“官邸制”和規範領導幹部住房等事項作進一步解釋。文章指出,要適時開展對領導幹部住房、辦公用房、公務用車的專項清理工作,對違規多占超配的,一律清退。
  作為解決幹部住房問題的全新嘗試,“官邸制”的實施意義何在?將著力解決哪些問題?其實施中可能面臨哪些阻力?近日,中國青年報記者就此話題專訪了汪玉凱。
  一些幹部“住房腐敗”損害黨政機關形象
  中國青年報:“中國特色官邸制研究”的背景是什麼?
  汪玉凱:2009年年初,我開始著手研究官邸制問題。當時,公眾對少數黨政領導幹部以權謀房反響強烈。在這種情況下,我執筆撰寫了《“官邸制”:遏制“以權謀房”的根本途徑》的政策建議稿。2013年7月,這份建議稿上報中央。
  十八大後,中央作出轉變作風八項規定。2013年6月,中央政治局召開專門會議也再次提出:要統籌制定領導幹部辦公用房、住房、福利等工作生活待遇標準。我認為,在統籌制定領導幹部生活待遇方面,一個重要步驟就是建立中國特色的官邸制。
  “探索實行官邸制”被寫入《決定》後,受到了廣泛關註。
  中國青年報:我國領導幹部住房制度大致經歷了哪些演變步驟?
   汪玉凱:改革開放前,我國實行的是福利分配製度:國家按照公職人員的級別高低配置住房,即使黨和國家領導人也不例外。改革開放後,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,除黨和國家領導人之外,包括省部級領導幹部在內的所有公務員都參加了住房制度改革,住房社會化、貨幣化的大格局基本形成。經過十多年的探索和實踐,這項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,但也暴露出一些新問題,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規建房、“以權謀房”成為腐敗的新形式。
  中國青年報:幹部“住房腐敗”具體有哪些表現形式?
  汪玉凱:多占、低價套購或超標準侵占國家公共資源的問題很突出。比如,山東省原副省長黃勝有房產46套,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有房產25套,廣東茂名原市委書記羅蔭國有房產67套等。不少地方出現了官員建造別墅現象,甚至在較為貧困的地區。
  領導幹部利用權力侵占住房大致分為以下幾類:超標建房;亂拉資金負債建房;壓價購房,索要住房;集體決策,化公為私;倒賣出租優惠住房等。
  還有一類“住房腐敗”出現在異地任職的官員群體中。近年來,我國加大了領導幹部交流和異地任職力度,中央與地方上下互動明顯加強。目前,縣以上的黨政主要領導人以及紀檢、組織、公安等重要崗位的領導幹部,一般都不能在本地任職,再加上進京領導幹部人數的增加等,都為少數領導幹部“以權謀房”、侵占國家財產提供了機會。
  一個領導幹部到某地任職,地方大都會為其準備“住所”,幹部調離後多數不退。一些省部級幹部多處調動、多處占房。退休以後,“住所”也變相成為個人私有財產,不僅可永久使用,還可留給後代。
  我們調研中發現:某省一個有29套省級幹部住房的大院,現職省級幹部住8套,占28%;調離幹部家屬住兩套,占7%;離退休幹部家屬住17套,占59%;空2套(太大或太舊),占7%。這種現象在很多地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。
  幹部的一些不合理特權必然會引起公眾的不滿,損害政府形象,也給國家財政造成沉重負擔。因此,改革高級幹部待遇終身制問題,建立包括官邸制在內的領導幹部待遇制度體系,顯得十分緊迫。
  要實現“流水的幹部鐵打的房”
   中國青年報:官邸制在其他國家以怎樣的形式存在?
  汪玉凱:美國對民選的聯邦、州、市主要官員,如總統、副總統、州長、副州長和市長,法律規定政府應提供官邸,任職期間可享用,任職期滿則應搬出。德國實行“官邸制”對象,主要是在任的高級公務員,包括總理、聯邦政府各部部長。法國除政府領導人外,對部長也沒有統一的官邸制度,而是實行住房補貼。韓國只有總統、總理、國防部長、外交部長4個職位有專門的官邸。
  這幾個國家雖然實施範圍不一,但均遵循“任職入住,卸任搬出”的原則。此外,多數國家對部長級以上官員普遍實行“官宅制”,即提供住房補貼,卸任後取消。官邸和官宅都是國家所有,或由國家租用,按照規定配置內部設施,費用由國家承擔。官邸制要實現“流水的幹部鐵打的房”。
  中國青年報:如何確定我國官邸制的適用範圍?
  汪玉凱:確立官邸制範圍不一定只與行政級別掛鉤,主要應從國家尊嚴、工作性質、工作需要、有利於廉潔四個原則出發。
  我們研究認為,官邸制範圍宜限定在四類:一是黨和國家領導人中的總書記、國家主席、國務院總理、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、全國政協主席及其他政治局常委,最高人民法院院長、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;二是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的書記、省長(自治區主席、市長)、人大常委會主任、政協主席以及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;三是市、縣(含縣級市)兩級的書記、市長(縣長)、人大常委會主任、政協主席、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;四是異地交流的領導崗位,如組織部長、紀委書記、公安局長等。
  中國青年報:除了這四類官員,其餘幹部的住房問題將如何解決?
  汪玉凱:對其他黨和國家領導人可以實行公宅制。主要指那些不參加房改的正部級以上,但又不屬於實行官邸制的黨和國家領導人。國家為他們在任職期間提供公宅,卸任後搬出。具體來說,主要包括除政治局常委以外的政治局委員、國家副主席、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、國務院副總理、國務委員、全國政協副主席等。
  在確定實行官邸制和公宅制的範圍時,有兩個原則至關重要:一是堅持老人老辦法,新人新辦法。也就是從新擔任領導職務的幹部中實施,原領導人以及離退休的黨和國家領導人可自然過渡。二是建立原領導職務和新任職務之間的對接機制。比如原來一位參加過部長級房改的領導人如果提升為國家領導人了,那麼可在保留原來房改房的同時,享受國家提供的官邸或者公宅,任期結束後應該搬出。可在保留現行正部級領導幹部住房標準的基礎上,再給予一定補償。只有這兩個問題解決好了,這項改革才能真正啟動。
  中國青年報:對於異地任職的幹部,如何落實其房產的核實、監督問題?
  汪玉凱:在異地交流任職的領導幹部中,最高涉及正部級。鑒於我國正部級以下的領導幹部都參加了房改,所以原則上在異地任職入住官邸時,不管其是否攜帶家屬前往,領導人的原房屋都應該保留,但任職期滿後必須從所住官邸搬出。
  在實行官邸制的過程中,還應有一定的靈活性。比如,考慮到未來絕大多數異地任職的年輕領導幹部都沒有參加過房改,因此這些人到新的任職地可以有多種解決方式:一是可選擇國家提供的公宅;二是可以按市場價租房或買房,國家提供租房補貼,不擔任領導職務後就不能繼續享受補貼;三是對一些退休後願意回原籍的官員,國家應制定鼓勵政策。
  官員的“底”搞清楚,才可能建立真正意義上的官邸制
  中國青年報:官邸制實施是否應基於對現有幹部住房的清理?這部分工作怎麼落實?
   汪玉凱:建立嚴格的住房監察制度,首先要全面清理領導幹部現有住房。特別對那些曾經在多地任職、交流、進京的領導幹部的住房情況,更應認真清理,對多占住房的要限期清退,逾期不退的除按市場標準加倍收取租金外,同時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及程序,交由紀檢監察部門嚴肅處理。
  對於幹部已有住房清理,應當從幾條渠道同時開展。一方面是建立、實施不動產登記制,以查清幹部名下的房產信息。但不少官員的房產不在其個人,而在配偶、子女等名下,所以另一方面要落實官員財產申報制度。一旦發現有作假行為,必須嚴格查處。只有通過幾條途徑把官員住房的“底”搞清楚,才可能建立真正意義上的官邸制,與房改實現真正對接。“清房”是實施官邸制的前提。
  其次要建立加強動態管理,建立和健全領導幹部住房腐敗問責制度,明確住房腐敗的問責對象、程序、內容、方法和責任追究範圍。
  第三要推進幹部住房公開制度,自覺接受社會監督。一方面公開實行官邸制和公宅制的範圍、對象,國家對官邸和公宅的配置標準、補貼標準,其他級別官員的住房標準,幹部購買或建造住房的申報和審批程序,以及違規超標占有或建造住房處罰的具體規定等。另一方面,要暢通群眾對幹部住房腐敗的投訴、舉報、反映機制,加大社會監督力度。
  中國青年報:官邸及公宅的建設、出資、管理,如何實現統籌?
   汪玉凱:官邸和公宅一律由國家統一建造、購買或租賃,並按照嚴格的制度配置設施和修繕。按照國際慣例,絕大多數官邸和公宅都是免費入住,即使交費也是象徵性的。按照我國國情,我認為,對於國家擁有的官邸和公宅實行免費入住較為合適。
  我國過去雖然沒有建立起官邸制,但國家所擁有的公房數量比較多。因此,在建立官邸制和公宅制的過程中,首先要按照實行官邸制和公宅制的範圍、對象等,明確現有房源;對歷史上形成的包括已經離退休的黨和國家領導幹部的住房現狀等,進行詳細的統計和調查。只有做好基礎工作,處理好多方面關係,才能減少實施阻力。
  中國青年報:在官邸制的落實中,涉及幹部數量、工作量很大,你認為具體操作應由哪個層面、哪些機構負責?
  汪玉凱:目前各地以及中央都有相應的機關事務管理局。這個機構主要負責本級政府的住房、保障、後勤工作,包括辦公房屋建設、配置等。因此,應由其承擔相關工作。當然,制定政策需要多部門協調解決,包括國務院辦公廳、中央辦公廳等。此外,我認為,官邸制的實施必須是自上而下,從高層幹部開始。只有高層帶頭,才能徹底解決問題。  (原標題:汪玉凱:清理幹部已有住房是實施官邸制的前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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